2008年4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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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假申报财产 “老赖”被罚万元
全省法院纷纷利用新民诉法利器惩治“老赖”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榕萱

  丽水某集团公司日前因申报财产不实被罚款1万元;宁波鄞州的詹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鄞州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;云南某公司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海盐法院处以罚款10万元……
  本月是修改后的民诉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月,全省各级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向“执行难”开出猛药,对“老赖”开出罚单。

  3个账户只申报2个  申报不实罚款万元
  3月3日,周某向丽水莲都区法院申请对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。莲都法院立案执行后,对被执行人马某和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和财产申报令,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,如实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状况。
  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令后,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报了两个账号。法院接到申报后进行了核实,结果发现该公司申报的一账号根本不存在;另一个账号中的存款余额只有1万元,并且近期无往来账目,是个“沉睡”账户。而该公司因负有连带责任,须承担的是履行5万元工程款的还款义务。
  此后,执行人员经过调查,发现该被执行公司在银行的另一个账户还有90余万元巨额存款,却没有向法院申报。为此,莲都法院依据修正后的民诉法第217条、第104条的规定,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,并连同执行标的额一起从账户中扣划。此案就此强制执行完毕。

  利用民诉法新规重击“老赖”
  4月1日,随着新民诉法的实施,全省各地法院纷纷对“老赖”开出新罚单,对拒绝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或者申报财产不实的处以罚款或拘留,罚款少者1万元,多者10万元。
  对“老赖”给予比往年更大经济制裁的就是民诉法第217条和第104条。第217条规定: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”
  该条规定的就是财产报告制度,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按限期真实、全面、动态地申报财产状况,拒绝报告或者申报不实的,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的强制措施。在新规定实施之前,杭州一些法院就已经开始试行财产申报制度,但因当时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而效果不佳。
  修正后的民诉法第104条与第217条相呼应,使财产报告制度成为一柄执行利器。第104条规定:“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;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。”该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比以往大幅提高,是原规定的10倍。
  更重要的是,根据第217条和104条的规定,协助执行义务人若妨碍执行,也将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的处罚。
  目前,绍兴、海盐、宁波、湖州等地法院在4月份均对部分执行案件适用了新规定,并收到良好的威慑效果。